2019年11月,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到某五金厂现场检查。该厂从事五金制品表面处理,生产工艺涉及酸洗、磷化和电泳,产生的废水含有酸以及金属离子等污染物,执法人员对该厂向通启河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。监测报告显示,该厂污水总排口所取水样的 pH值为1.54、总锌浓度为26.4 mg/L,对照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1996)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,以上2个污染因子全部超标,其中总锌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12.2倍。经调查,该厂在经营期间到案发时为止,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约2000吨。
因该厂排放污水中的锌浓度超标达10倍以上,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公安。经立案侦查,经营者刘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生态环境局就该厂损害通启河生态环境案提起生态损害赔偿,委托南通市环境应急专家库3名专家组成技术咨询小组。根据案情和污染监测结果及污染特征,计算通启河地表水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12.4527万元。经过磋商,该厂同意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2020年5月13日,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与该厂签订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(修复)协议》。
在本案中,经营者刘某为了节省成本,在明知其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的情况下,将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,近一年时间里向通启河排放了约2000吨有毒有害废水。根据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》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,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,具有“排放、倾倒、处置含镍、铜、锌、银、钒、锰、钴的污染物,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”情形,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,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犯罪。同时,该厂超标排放废水对通启河水环境质量造成损害,根据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和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(试行)》,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
此案告诫排污企业,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合规守法,一旦触犯刑法,责任人除了身陷牢狱,还要承担远远大于治污成本的生态损害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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